署名文章:对“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依法严惩不贷

发布时间:2024-12-27 19:04:15 来源: sp20241227

新华社北京6月28日电 题:对“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依法严惩不贷

苏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王鹤亭

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意见》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坚决捍卫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中央政府对于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罪行、煽动分裂国家罪行具有完全的司法管辖权。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945年10月25日,中国政府宣告“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中国从法律和事实上收复了台湾。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宣告成立,取代中华民国政府成为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理所当然地完全享有和行使中国的主权,其中包括对台湾的主权以及法定管辖权。1971年的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也从政治上、法律上和程序上实质确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主权权利,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与中国建交的国家也均承认并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于台湾的法定管辖权。根据国际法上的领土主权原则,一国对于其领土上的犯罪具有属地管辖权,还有权基于嫌疑人的国籍行使属人管辖权。由于中国内战延续和外部势力干涉,海峡两岸长期陷入政治对立的特殊状态,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从未分割也决不允许分割,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法律地位从未改变也决不允许改变,祖国大陆当仁不让承担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的重任。面对“台独”挑衅和外部干涉,中央政府有权利、有义务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严厉打击“法理台独”、“倚外谋独”、“以武谋独”等分裂行径。台湾方面声称中央政府对台完全不具司法管辖权、《意见》毫无拘束力,既混淆统“独”是非,又罔顾法理事实。

牢牢把握两岸关系主导权与主动权,高悬法律利剑遏制“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行径。当前台海形势复杂严峻。一方面,祖国大陆牢牢把握两岸关系主导权和主动权,坚定不移推进祖国统一大业,祖国完全统一的时和势始终在我们这一边。另一方面,一段时期以来,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大肆进行“台独”分裂活动,勾结外部势力不断进行谋“独”挑衅,严重危害台海和平稳定,严重损害两岸同胞共同利益和中华民族根本利益。赖清德上台一个多月来,顽固坚持“台独”分裂立场,大肆宣扬“台独”分裂谬论,妄图“倚外谋独”、“以武谋独”,严重违背岛内主流民意,试图把广大台湾同胞绑上“台独”战车,把台湾推向兵凶战危险境,严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大陆方面对此决不容忍、决不姑息,决不会听之任之。运用刑事司法手段惩处分裂国家犯罪分子、维护国家核心利益,是世界各国通行做法。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合情合理合法。面对“台独”顽固分子进一步挑衅冒进,“两高三部”《意见》的出台将中央政府牢牢把握的两岸关系主导权和主动权体现为具体、合用的刑事管辖权及惩治措施。依据《意见》,“台独”顽固分子的分裂行为一天不停止,法律追责的利剑就始终高悬,无论他们逃到何方,都将终身追责。《意见》必将对“台独”顽固分子产生震慑作用,必将有效遏制“台独”分裂行径。

追究“台独”顽固分子刑事责任具有充分法律依据,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罪有应得。《意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根据《反分裂国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总体要求、定罪量刑标准和程序规范等作出具体规定,为司法办案提供明确指引。依法追究“台独”顽固分子刑事责任,针对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组织、策划、实施“法理台独”、“倚外谋独”、“以武谋独”等分裂行径,明确适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具体情形,规定相关犯罪所涉“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积极参加”等的认定标准;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当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遵循法定程序,明确对“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可以依法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台独”顽固分子主动放弃“台独”分裂立场,不再实施“台独”分裂活动,并采取措施减轻、消除危害后果或者防止危害扩大的,可以不予追究刑责。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如果不知悔改、继续大肆谋“独”挑衅,必将遭到严厉惩处、严格追责。

精准打击惩治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罪行,为两岸民间健康交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提供法制保障。《意见》清晰指明,从立案侦查到提起公诉再到案件审判及惩治措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的适用只针对极少数涉“独”言行恶劣、谋“独”活动猖獗的“台独”顽固分子所实施的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几种具体情形,不涉及广大台湾同胞,不影响广大台湾同胞的正常言论自由及参与两岸交流合作。而且《意见》给予了“台独”顽固分子改过自新的机会,“台独”顽固分子只要痛改前非,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不予追究刑责。“台独”是导致台湾兵凶战危、民众利益受损的最大祸源,依法严惩“台独”分裂行径,台湾同胞才能安享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红利,才能真正过上和平安宁的好日子。一段时间以来,“台独”顽固分子利用职权,阻碍两岸民间正常交流,打压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国家统一的正义力量,危害严重。精准打击惩治“台独”顽固分子相应情形的犯罪行为,消除两岸交流障碍,有助于扩大广大台湾同胞参与两岸各领域交流合作。相信广大台湾同胞定能充分认清“台独”分裂的极端危害性、破坏性,与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分子划清界限,以实际行动维护台海和平稳定和自身安全福祉,与大陆同胞携手推动两岸关系正向发展。

(责编:袁勃、赵欣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