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完善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路径

发布时间:2024-12-30 03:00:34 来源: sp20241230

原标题:探索完善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路径

   高质量发展离不开高水平法治,高水平法治则需依托高水准的法学教育与人才培养。今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提出完善涉外法学相关学科专业设置。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深刻领会并正确把握党中央统筹国际和国内两个大局、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战略布局。

   涉外法治人才应是具备国家利益意识、法律专业素养、语言文化底蕴三方面素质的复合型人才。新形势下,捍卫国家主权、保护我国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全球治理变革等现实需要,对涉外法治人才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笔者考察发现,目前国内各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仍存在诸多问题。

   教学培养体系有待优化。一是培养体系尚未与国家战略充分对接。无论是共建“一带一路”,还是参与国际组织和国际治理规则制定,都需依托于完备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目前,包括国际法、国别法、比较法在内的涉外法治教学体系在系统性、内容丰富性等方面存在不足,涉外法律学科的重要性还未得到充分重视。二是国际资源的持续引入存在不确定性。优质境外师资和生源争取比较困难,国际交流项目中交换生来往失衡现象较普遍。

   能力训练的实践性不足。一是法律实践知识传授不够系统。高校培养方式仍偏重于传统法学知识的讲授,学生在外语(特别是小语种)、跨境实务等方面积累不足。二是传授内容与实践结合不够紧密。能紧密追踪涉外法律实践发展的高水平专业教师缺口较大,课上讲授的涉外法律实践内容相对陈旧浅显。三是法律实践应用不够充分。对学生锻炼效果最佳的境外法律实习尚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与一些重要国际组织、机构对接殊为不易。

   体制机制方面还需完善。一是制度和管理需健全。各学校的现有规章制度难以满足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需求。如国外高校有意开展的双学位等创新型项目,因受相关规则限制难以落地;聘请外教或互免学费等措施涉及诸多手续,开设新课的程序也较为繁复。二是经费较为紧张。如学生特别是本科生参与国际交流或国际赛事的资金支持缺乏制度性保障。三是国际化教学管理团队人才紧缺。这类人才应具备国际视野和思维,在行政管理、外语和法律专业方面具备丰富经验,但目前因受限于学校编制和待遇,常出现人才紧缺问题。

   有鉴于此,笔者建议:

   补齐院校教学培养体系短板。一是聚焦国家战略,加强涉外课程建设。高校应强化课程思政建设,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树牢立德树人、德法兼修目标;鼓励开设更多涉外法方向课程,加大实践类资深教师授课比例。二是多途径拓宽对外交流渠道。留学对学生积累涉外专业知识、培养涉外法律技能、开拓国际视野具有重要意义。高校应通过交换项目、联合培养、创新计划、暑期学校、博士生会议等多种跨境访学渠道,为学生提供学习机会。三是有规划地推进高水平专项国际合作研修。如将年轻律师和高年级研究生混编,通过与国外高校、机构深度合作,集中训练涉外律师专业技能。

   强化学生涉外法律实践能力。一是汇聚高端师资,增加实务指导。校内教师在不断提高自身水平与调整讲授内容基础上,还要巧用“外脑外力”。有条件的高校可聘请国外名校专精学者前来开设涉外法律实践类课程,让学生近距离观摩学习。高校也可主动与国际组织、仲裁机构、知名律所等合作,延请具有涉外法律服务一线经验的专业人士作为校外导师共同指导学生,丰富培养内容。二是开设涉外“法律诊所”课程,推广模拟法庭,强化实训锻炼。有条件的高校可结合法律焦点和现实需求开设模拟课程,内容包括国际贸易争端、跨境投资纠纷、气候环境谈判等,剖析其中具体难点,利用现实场域、鲜活案例训练学生的思维和实践能力。三是建立健全法学院校与涉外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企业、法律服务机构等联合育人的协同工作机制。努力将法院、仲裁、司法、商务系统等涉外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有效引入法学院校,创新实践教学,积极拓展境外实习等培养新途径。

   统筹协力克服体制机制障碍。在宏观层面,可考虑采取“两支持、一引导”的组合举措方案。一是政策支持。首先,应鼓励各院校根据自身学科专业实力、办学特色和区位优势,有规划、有侧重地确定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功能定位,走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道路,进一步建好用好国家级涉外法治研究基地。其次,应支持各院校调整优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建立跨学科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将涉外法律、国际法、国别法、国际关系、外语等相关科目纳入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再次,进一步加大对学制、学分的支持力度,增加制度安排的灵活性,提升学生参与国际交流的积极性,同时吸引更高质量、更多类型的国际学生来境内学习。最后,应支持开展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相关的师资队伍建设试点。除了聘请境外和实务领域的客座教师,还需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的常设教师及管理队伍。这些教师应区别于目前各法学院多数教师的特点和职能,与“破五唯”教育评价体系改革相结合,探索建立专门化的评聘和考核机制。二是经费支持。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在平台搭建、师资队伍、课程设置、教学改革、竞赛实习等多方面均需较大资金保障。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安排专项支持,夯实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基础条件。三是项目引导。可尝试在国际营商环境升级等多领域设立专班,重点攻关、及时考评,获取真招实招,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国家法治建设。

   (作者:郭雳,系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

(责编:李昉、李依环)